最高院:股东能否通过增资方式将已被法院冻结的股权登记其名下?发表时间:2022-04-01 11:22
裁判要旨: 股东通过增资方式增持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并依据相关增资协议及约定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增资股权归其所有并请求就该股权变更登记。但是,该诉争的股权在本次增资前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的财产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应当驳回起诉。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原裁定驳回股东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A公司、B公司是某大酒店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大酒店60%、40%的股权。随后,A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增持某大酒店17%的股权,A公司、B公司及某大酒店已经签署了《增资协议》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本次增资前,B公司持有某大酒店的40%的股权因为纠纷被人民法院全部冻结。为确认其通过增资形式取得的17%的股权及完成该股权的变更登记,A公司以B公司和某大酒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驳回A公司的起诉,A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最终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A公司就案涉股权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A公司通过增资已经增持某大酒店17%的股权,而该诉争的B公司持有某大酒店的40%的股权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的相关规定,审理部门在审理确认纠纷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认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故,最高法院认为原裁定依据该规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55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