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获法庭当庭宣判发表时间:2022-04-12 11:16
近日,本所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在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本所受托代表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发表的代理意见均获法院支持。 本所的委托人系一家商业公司的小股东。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并负责公司经营,拒绝向小股东告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且长期不分红,目前该公司因多起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自身权益,小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特定文件材料时,遭到公司和大股东的无理拒绝。为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小股东委托本所向该公司发起了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本所接受委托后,指导小股东通过邮政快递、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行使知情权的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等文件,并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同时,调查核实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和营业场所,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因公司和大股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小股东行使知情权,遂在履行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后,本所代表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本所律师认真准备起诉和开庭材料,出席庭审并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所委托人系被告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委托人在致函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果后诉请查阅并复制公司的成立至今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委托人提出的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二者具有不可分性,从保障股东知情权之立法价值出发,应当准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故法院支持本所代表委托人提出的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请。同时,法庭还支持了委托人有权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且在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相应资料的诉请,查询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允许委托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在场辅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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